欢迎访问吾爱POS网(5AIPOS.COM)- 手机就是POS机,费率最低0.38%,免费招代理,咨询微信:CJZS1024
度小满收款码手机POS机聚合平台
专业办理个人、商家收款码POS机及收银工具,咨询微:JLCK99

代理打50多万电话装POS机5千多台,被判三年半!

近日,河南某地法院公布了一起买卖号单进行POS机电销的案件,涉案人员任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没收2100元人民币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据该法院发布的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某某,系河南某虎电子法定代表人,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任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河南某某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POS机销售。
2019年9月份至2020年9月份,被告人任某某采用拨打电话方式推销POS机,为了获取公民个人电话号码,分别从朱某某、王某某处多次购买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任某某电脑桌面储存购买的公民个人电话号码200万条,且在此期间,任某某向常某某出售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3900条。
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9月3日,被告人任某某利用电脑及EC外呼软件拨打获取的公民个人电话号码共计506030条,共出售POS机5387台。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该地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建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建强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
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任建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建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对被告人任建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未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电脑主机一台、黑色笔记本2本、U盘2个,由扣押单位太康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行业资讯

清算系统近期维护,或将大范围影响POS资金到账

2021-8-20 15:48:51

行业资讯

刚刚!光大银行系统维护上热搜!

2021-8-22 13:48:33

免责说明

①文章由POS支付网站会员自行发布,如有疑问,请联系作者。
②创业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理性分析,如有不适,可放弃操作。
 ③请项目新手朋友注意,任何项目都需要多研究多积累多推广。
④本站QQ群:首码推项目网交流⑨群 欢迎支付创业同行加入交流。


POS支付网声明: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会员投稿及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有侵权或不同意见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联系邮箱:aipos#foxmail.com(#换成@)
联系QQ:
8120197

个人中心
购物车
优惠劵
今日签到
有新私信 私信列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