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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工作部署,鼓励、引导支付行业主体适当降低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取的支付手续费,减轻金融消费者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倡议书》(中支协发〔2021〕62号)和《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降低自动取款机(ATM)跨行取现手续费的倡议书》(银协发〔2021〕70号),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支付行业主体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应降尽降原则,切实减轻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和金融消费者负担,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
第二章 降费项目和降费标准
第三条 自2021年9月30日起三年内,支付行业主体应对以下支付手续费项目实行优惠或减免措施。
(一)商业银行应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本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优惠,优惠后价格不高于基准日公示价格5折。
本指引所称基准日是指2021年6月25日(下同)。现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继续执行(下同)。
(二)商业银行应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TM等渠道办理的单笔10万元(含,下同)以内的境内对公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实行优惠,优惠后价格不高于基准日公示价格9折。
商业银行应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TM等渠道办理的单笔10万元以内的境内对公本行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
本指引所称对公跨行转账和对公本行转账是指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本机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发起的转账汇款业务。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三)商业银行应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安全认证工具的年费和管理费实行免收或优惠措施,优惠后价格不高于基准日公示价格5折。
鼓励商业银行免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安全认证工具工本费,至多按照不高于成本价收取。
(四)支付机构应对采用收款码收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经营行为的个人免收支付账户提现手续费。
支付机构应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经营行为的个人等网络支付商户服务费实行优惠,优惠后价格不高于基准日标准9折。
(五)鼓励支付行业主体共同推动降低全链路业务成本,为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条 2021年7月25日起,支付行业主体应对我国境内人民币借记卡的ATM跨行取现手续费实行优惠或减免措施:
(一)商业银行和清算机构应适当降低同城ATM跨行取现手续费,收费标准不超过3.5元/笔。其中,发卡行减半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不超过0.2元/笔;清算机构减半收取网络服务费,收费标准不超过0.3元/笔;布设ATM机具的收单行手续费标准不变,为3元/笔。
(二)发卡行应不再按取款金额一定比例收取变动费用。异地ATM跨行取现手续费的固定费用标准与同城业务一致,不超过3.5元/笔。
(三)商业银行应结合ATM机具布设和业务数据,合理设置和调整机具参数,公平对待本行和他行客户,满足金融消费者正常的现金使用需求。
第三章 自律要求
第五条 支付行业主体应在不降低相关服务质量的前提下落实降费工作要求,助力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
第六条 支付行业主体应组织制定降费工作整体方案,包括具体业务、技术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调整后系统顺利上线并稳定运行,稳妥有序推进降费工作。
第七条 支付行业主体应积极响应降费工作,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开展广泛宣传,响应相关部委和行业协会关于降费工作的部署和倡议,做好政策传导和落实。
第八条 支付行业主体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发布)等法律法规对支付手续费进行公示。对于调整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金融消费者支付手续费的,应当在官方网站、应用程序(APP)和营业网点以醒目方式进行公示、客户告知和解释说明,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第九条 支付行业主体应准确界定客户身份。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通过精细化、动态化客户管理方式科学界定小微企业客户。对于无法准确界定的客户,应当按照“应降尽降”原则落实降费举措。
第十条 支付行业主体应当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对于误收费、多收费等情况应当健全费用退还机制,最大限度简化退费办理手续和流程。
第十一条 支付行业主体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要求,落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降费措施。
第十二条 支付行业主体应及时总结支付手续费降费措施执行情况,定期向协会报告降费工作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按季度、年度报送降费让利相关统计数据;每半年一次报送降费措施落实情况和成效分析报告。
报送机构应按要求客观、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各项数据及材料。
第四章 自律约束
第十三条 协会将降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重点举报事项。根据支付行业主体报送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成效情况,结合社会公众举报情况,适时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发现的市场主体落实降费工作不到位的情况,依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惩戒实施办法》实施自律惩戒。
第十四条 协会将支付机构落实降费工作情况纳入自律评价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支付手续费收费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