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刷“账户资金延误宝”)
最近某刷的“账户资金延误宝”又开创了行业先河,值得讨论一下。
要讨论此类“到账延续险”就要首先给这种产品定性,它到底属于“保险”还是属于“增值服务”;两者的区别就是违法和不违法的区别。
从“账户资金延误宝”的这个“宝”字我能看出来的确是用心了,没少参照美团外卖的“准时宝”,因为一开始准时宝叫“准时保”,保险的“保”。后面为了强调这款产品不是保险,而是增值服务,所以改名叫“宝”。
所以“账户资金延误宝”的意思很明白,自己这款产品是属于增值服务,但这里面仍然存在一些可能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下面是一篇2020年的旧文,大家可以一起参考讨论下,你认为此类产品具备合理性吗?
01
什么是“资金延迟保障服务”
近两年来,多家支付收单机构在为小微商户提供银行卡刷卡收单服务的同时,增加了一项“创新”服务,即为用户提供“资金安全延迟保障服务”,所保障的内容是:“延迟24小时以上到达您的结算账户期间的合法利息损失”。
消费者每刷一笔,收单机构除了扣除刷卡手续费、T0服务费之外,还按照每笔刷卡金额的标准扣除一笔资金延迟保障费用(例如刷卡消费5000-10000元之间,则扣除2.12元/每笔;可理赔400元以此类推)。
此项服务很多时候是收单服务平台未经和商户协商就默认开通,后台自行扣费,关闭入口复杂隐蔽,且实际赔付流程不仅没有公布细则,而且需要用户自己发起赔付申请,赔付效率低下拖沓;因而饱受用户质疑,有网友称这种“创新”服务是支付机构利于其平台支配地位强行扣费,侵犯商户利益,属于巧立名目的“乱扣费”。
就在去年的时候,有圈内同行称“某机构仅此一项“延迟保障服务”的收入一年间就轻松达到了上千万纯利润”。
那么这种饱受争议的“创新”服务,合理吗?合法吗?其他支付收单机构会为之效仿吗?
02
“资金延迟保障服务”属于保险吗?
众所周知,一项保险产品必须要有持证的正规保险机构承保,如果此种保险产品是由平台自身经营,则平台本身必须持有“保险牌照”,如果此种保险是由平台代理的第三方销售产品,则平台本身必须持有“保险兼业代理资质”。
保监会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的保监厅[2012]62号中载明:实践中,符合商业保险特征,以保险费以外名义向社会公众收取费用,承诺履行的义务中含有保险金赔偿、给付责任或者其他类似风险保障责任的活动,可考虑认定为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行为。
我之所以要把“实践中”三个字标红,是想强调一件事。这种“资金延迟保障服务”到底属于不属于保险,并不由平台自身单方面决定,中国法律讲究以“事实”为准绳,也就是说如果平台在“实践中”销售这款产品提供这种服务时,让很多用户都觉得这就是一种“保险服务”,那么从法律和事实角度,此种产品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属于“保险服务”。
所以就算支付收单机构不承认“资金延迟保障服务”属于保险,而是属于一种保障服务,但如果在实践中符合商业保险特征,那么支付收单机构在没有“保险牌照”或“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的情况下销售此产品,就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我们注意到,目前市场上提供“资金延迟保障服务”的收单机构的电子《保障服务协议》基本上雷同,他们在“协议中”几乎都没有在显著位置表明这不是“保险服务”;
(某资金延迟保障协议范本)
请大家注意上图红线部分内容“本公司为您提供资金安全延迟保障服务达成本协议”;注意“协议”文本中的措辞表述中用的“保障服务”,给出的定性是“保障”, 其次“协议”文本中表述“延迟24小时以上到达您的结算账户期间的合法利息损失”,请注意“利息损失”这几个字。“损失”属于一种“危险”,所以“损失”的表述非常符合保险的定义,通俗意义上讲保障损失危险就是保险,所以用户认定此项服务是“保险业务”是很正常的判断。
在美团、饿了么等平台在推出“准时宝”“准时达”之后,时常遭到用户质疑其合法性合理性,后来他们在《服务协议》中头部位置顶向客户说明:这不是保险,这是有偿增值服务。不是什么损失,而是违约金,是赔付红包,这个措辞就很讲究了。
那么是不是支付收单机构在《协议》中改了这几个用词之后就不会被认定为保险了呢?
事情远远没有那么简单。虽然说目前的相关法律没有针对此类互联网伪保险产品具体的认定标准,但现有的相关条款仍然有迹可循。
此种业务具不具备“危险显著转移与危险承担”特征?此种业务存不存在“给付的射幸性与补偿性”?此种业务符不符合“对价性与金钱给付”要素?具不具备“非依附性与独立法律请求权”要素?
很多机构的“资金延迟保障服务”不是由用户在支付前按每笔订单购买,而是由支付机构在支付后结算时自主发起的单独扣款,这种区别是两种性质。
当然是否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需要银保监等相关机构认定,其合法性我们可以先放在一边暂时不表。就算不属于保险业务,属于所谓的“保障服务”,那么这种保障服务扣费就一定合理吗?
03
“资金延迟保障服务”有合理性吗?
外卖平台业务和银行卡收单业务也存在着本质的不同,按照相关规定,支付收单机构的创新业务必须报送人民银行,并经审核同意。
其中,《非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表示: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而在《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也明确要求收单机构应该每年报告收单机构的资质架构、收单业务运营状况、创新业务、外包业务等情况。
请问这种“资金延迟保障服务”的创新业务,这种扣费报送人行了吗?获得同意了吗?
我们再来讨论下“合理性”,如果支付收单机构主张保障的是“资金安全“尚有其合理性,有两个例子可以参考。
作为银联卡的持卡用户,如果银联卡被闪付双免盗刷,持卡人可以免费享受先行赔付的服务;还可以参考支付宝账户的盗刷险,几块钱享受几十万的保障,并且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正规保险。
如果主张保障的是“资金延迟”则毫无道理,因为刷卡消费的资金对于收单机构来说,该笔资金属于“备付金”,根据相关规定必须按时结算给商户,在收取了手续费后保障资金安全和按时结算属于应尽义务。如果收单机构收取了用户“T+0”到账服务费用,同样收单机构保障该笔资金按T+0结算属于应尽义务。
如果主张保障的是“资金延迟期间的利息”则是偷换概念,实际上根本不成立。日常我们通过POS机刷卡消费的资金属于“备付金”, “备付金”既不属于银行也不属于收单机构,属于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共有的待结算资金,所以是不计利息的。
因为从来没有哪个商家到账的pos资金会被多结算一笔利息钱。如果收单机构挪用客户备用金应结算不结算,给商户造成损失形成了债务关系时,商户可主张要回本金及利息损失。(断直连下监管要求将备付金托管给人行的沉淀资金利息则是另一个话题)
既然在通常情况下都不计利息,那么以保障利息的名义扣取商户费用,可以算是巧立名目的乱收费,乱扣费。增加了商户的经营负担。
在国家倡导普惠金融,给实体经济减负的大背景下,此种所谓的保障服务根本不存在任何的合理性,理应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