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风险管理水平,有力斩断跨境赌博等犯罪“资金链”,维护支付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人民银行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7〕21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21年10月13日发布,并将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文件内容,2022年3月1日起,“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
而前不久,已有不少公司,使用个人微信、支付宝进行对公业务收款,导致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导致涉案公司面临补税和罚款。
案例一
据杭税二稽罚〔2021〕17号文显示,杭州某公司法人代表个人账户和财务人员个人支付宝账户取得的公司收入1211601.94元(含税),属帐外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被税务局稽查!
案例二
江门市某信息咨询公司,经核查,通过微信、私人账户或者现金方式收取做账费,其中隐匿收入281万元,最终稽查补税85万,罚款42万元。
案例三
深圳某科技公司通过支付宝账号以及公司账号收取收入,导致少计收入3411.85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571.24万元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此外,税务局通过核定征收的方式,查明该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37.43万元。最终,上述公司被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3243277.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