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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电话信息,电销POS机5387台,判了三年半

  日前,河南太康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任某某买卖公民个人电话号码,并进行电销POS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10月27日由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8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任XX在郑州市金水区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河南XX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POS机销售。2019年9月份至2020年9月份,被告人任XX采用拨打电话方式推销POS机,为了获取公民个人电话号码,分别从朱XX、王XX处多次购买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任XX电脑桌面储存购买的公民个人电话号码200万条,且在此期间,任XX向常XX出售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3900条。

  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9月3日,被告人任XX利用电脑及EC外呼软件拨打获取的公民个人电话号码共计506030条,共出售POS机5387台。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XX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建强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任建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

  二、对被告人任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未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电脑主机一台、黑色笔记本2本、U盘2个,由扣押单位太康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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