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注册大量支付宝单位账户和支付宝个人账户,为赌博网站收取和转移资金,牟取利益。3月14日,宿城区法院公开宣判两起通过“跑分”平台,使用支付宝单位账户和支付宝个人账户为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犯罪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黄某招募被告人朱某、裴某等5人,先后在江苏省泗洪县和宿迁市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等地设立工作室,购买、注册大量支付宝单位账户和支付宝个人账户,在“菲付吧”平台注册账户,按照“菲付吧”平台指令,将上述支付宝账户收款码上传至“菲付吧”平台或者“菲付吧”平台组建的QQ群,为赌博网站收取和转移资金,并按0.2%至1.5%不等的比例收取手续费。经审计,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7月8日间,被告人黄某等人通过支付宝单位账户为赌博网站支付结算合计人民币23734万余元,通过支付宝个人账户为赌博网站支付结算合计人民币7438万余元,收取手续费人民币61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朱某、裴某等6人于2020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等人处查获并扣押电脑、手机、公司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银行卡等物品若干,从被告人黄某处查获并扣押现金人民币580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等人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2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等6人、被告人谈某、张某等8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悔罪情况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等六人、被告人谈某、张某等八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处罚较重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行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宿城法院依据上述规定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