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倪某某、徐某某,与他人先后分别或者共同成立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软件开发技术有限公司,从事通过手机APP信用卡套现业务支付资金。
2020年初,被告人陈某某、倪某某、徐某某雇佣人员研发“易还宝”手机APP信用卡套现软件。被告人陈某某、倪某某、徐某某采用“互联网+拉人头”模式发展北京、上海、河北及徐州市泉山区等全国各地客户,利用“易还宝”手机APP信用卡套现软件,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将信用卡资金支付至自己银行卡中或偿还信用卡欠费数额。被告人陈某某、倪某某、徐某某从客户处收取支付手续费赚取非法利润。
被告人陈某某是“易还宝”项目实际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整体事务,占项目的50%股份。被告人倪某某负责该项目中信用卡套现的技术工作,占项目的30%股份。被告人徐某某负责该项目的支付结算等财务工作,占项目的10%股份。
经查,2020年2月24日至5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倪某某、徐某某向客户提供“易还宝”手机APP信用卡套现软件,支付资金共计人民币3.06亿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倪某某、徐某某被抓获到案。